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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王怡方
被 告 陳靖潔
被告兼上
一人之法
定代理人 陳柏志
上列被告陳靖潔、陳柏志因被告陳靖潔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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