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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
附民原告 呂慧珍
附民被告 孟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4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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