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簡附民,15,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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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王姜閃
被 告 李嘉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7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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