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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附民原告 劉晉嘉
附民被告 林宏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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