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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李國宏
送達代收人 李佳憲
被 告 呂宗興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3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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