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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林佩靜
陳正宜
陳邦宇
陳愷莘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佩靜
陳正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葉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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