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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卓○禾(姓名、年籍詳卷)
詹○甯(姓名、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楊智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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