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石水池
兼 上一 人
監 護 人 石金抱
原 告 石金龍
石淑靜
被 告 李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