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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王勝輝
陳怡君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附民被告 陳國慶
陳榮叁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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