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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何德村
鄭昶君
附民被告 李秉謙
川峰紙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TNZ000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鈺峰
附民被告 林鈺峰
上列被告李秉謙、川峰紙業有限公司、林鈺峰因被告李秉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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