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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
附民原告 許淑珍
附民被告 陳裕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1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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