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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告 林良豐
陳昀資
林沂柔
林沂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前列林沂柔、林沂薰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良豐
陳昀資
被告 杜旻衡
上列被告杜旻衡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748號、110年度交簡字第2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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