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交附民,145,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楊義芳

被 告 王壽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5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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