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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陳依卉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788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1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88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165號被告陳俊豪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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