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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聲 請 人 AC000-A108222A
訴訟代理人 温菀婷律師 (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魏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8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0年度侵附民字5號),茲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認定符合受扶助者無資力之認定標準而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甲○○因對代號AC000-A108222涉嫌妨害性自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86號受理在案,聲請人AC000-A108222A即被害人AC000-A108222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另被害人AC000-A108222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未聲請訴訟救助),並提起本件訴訟救助,然觀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並未準用,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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