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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皓平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雙方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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