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原交簡,60,2021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鍾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鍾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潘鍾毅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維護下車人員安全,竟疏未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使告訴人受有傷害,雖有不當,然於告訴人受傷之初,被告即提出新臺幣(下同)5千元紅包予告訴人,顯見被告犯後尚佳,雙方亦曾多次協商,然因賠償金額有落差而未能成立調解,致未取得告訴人原諒,此除經被告供述在卷外,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參,另斟酌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暨參酌被告之學歷、工作、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