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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5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2年,於110年2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
然被告為警查扣之海洛因1包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海洛因屬於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進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5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2年,於110年2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
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47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3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1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另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均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祥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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