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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育倫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營偵字第902號;
110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0.四一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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