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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2號、110年度聲沒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陳秀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16時30分許在被告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居所查扣乙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25至27頁、第31頁)。
又上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各如附表所示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2號卷第63頁),且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內既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勢均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即均屬違禁物無誤。
㈢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涉及他人之犯罪嫌疑,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說明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共3個,檢驗前毛重各為0.228公克、0.161公克、0.1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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