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182,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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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玫孜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毒偵字第130號;
110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毛重0.五一九公克、檢驗後淨重0.0八七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管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扣案之吸管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銷燬或沒收。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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