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186,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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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信博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17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506室租屋處內,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383公克,驗餘淨重0.373公克),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本件扣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於第二級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灰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0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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