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禁沒,6,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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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毒偵字第68號、第394號、第1638號、110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肆包(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民國109年7月15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8號、第394號、第1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大麻2包。

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8號、第394號、第1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查獲、扣案經過亦詳附表),均是警方查獲為被告鄭吉富所持有,且均送請如附表所示單位鑑定,確分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數量 查獲日期案號 檢驗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514公克、驗餘淨重0.502公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109年2月16日扣案;
109年度毒偵字第394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9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11.038公克、驗餘淨重11.026公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8年7月29日扣案;
109年度毒偵字第1638號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0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7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大麻2包(合計淨重68.87公克、驗餘淨重68.8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0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186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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