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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CAMPO VLADIMIR JOSEPH LANGIT (中文姓名:米爾)菲律賓籍
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1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OCAMPO VLADIMIR JOSEPH LANGIT(中文姓名:米爾)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已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074公克驗後淨重1.06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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