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聲沒,25,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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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琮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營偵字第17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安全帶扣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琮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營偵字第17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仿冒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HONDA」商標之安全帶扣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鑑定報告在卷可佐,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安全帶扣1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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