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單聲沒,256,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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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方貞元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IC板壹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方貞元因未經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業事業登記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5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電子遊戲IC板1 塊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未經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業事業登記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1 月12日以96年度偵字第15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

而扣案之IC板1塊,屬被告所有,且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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