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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宇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宇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1 仿冒SAMSUNG商標耳機 15件 2 仿冒SAMSUNG商標傳輸線 12件 3 仿冒SAMSUNG商標充電組 1件 4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耳機 1件 5 仿冒NIKE商標包包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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