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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十字弓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十字弓1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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