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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就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5、6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家祥所涉起訴書附表編號5、6之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此部分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就此部分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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