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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曾寶秀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曾寶秀與告訴人王穎怡係鄰居,緣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在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後方加蓋鐵皮浪板,致每逢下雨時,雨水流入其住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1日上午5時50分許,手持長條木棍刺穿上開鐵皮浪板,致該鐵皮浪板破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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