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易,888,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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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秋雲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377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呂秋雲於民國110年1月3日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臺南市永康火車站搭乘火車,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無故侵入告訴人揚昇水電企業行即李德芳所承租位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範圍,並將上揭機車停放在該土地後離去。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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