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簡,2217,2021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詩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詩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身心健康,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所需,僅為一己之利而恣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紀觀念實屬淡薄,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竊得物品為警查獲後,已由被害人代理人宋泓毅領回乙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5頁),堪認其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暨考量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竊物品業已發還與被害人代理人宋泓毅,如前所述,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359號
被 告 黃詩棋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之3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詩棋於民國110年6月27日14時45分許至同日15時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新光三越臺南中山店地下2樓自營超市消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不注意,趁店員不注意,徒手竊取放置於架上之VT夏季10%黑松露醬1罐、神戶居留地奶茶2罐、山加力紅茶姬奶茶1罐,未結帳即行離去。
嗣經宋泓毅清點店內商品數量發覺短少,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詩棋經合法傳喚未到,惟其於警詢時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宋泓毅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店內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商品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竊得之上開商品,經警查獲後業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並結帳後賠償損失,此經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供述在卷,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政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莉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