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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杜華田
被 告 陳慶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品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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