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1,2021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俊豪


受 刑 人 許誌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暨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陳俊豪因受刑人許誌庭涉嫌賭博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檢察官即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能遵期報到,復經警前往拘提,亦未能拘獲,具保人亦無法使其到案接受執行,有送達通知書2紙、拘提報告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然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