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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煌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煌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涂煌輝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數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
4至6;
7等罪,曾於各判決已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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