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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 人 夏志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執沒字第7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
(一)茲聲請人暨義務人夏志明,於民國110年5月3日已領取強制執行命令公文乙份(110年度執沒7字第1109027787號),然強制執行命令公文上,未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之明文規定,薪水或其他繼續性給件之債權。
(二)所謂強制執行於債權額反強制執行費用額上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押後應受反增加之給件,此項之規定有收入債務人,而聲明規定於台灣執行中之保管金,係家屬工作賺取所得,給聲請人生活費用即稱保管金,足可認定不是聲請人所得之有。
(三)再看這條法律規範在外有工作收入,有財產之人所定之規定,像聲請人這樣在監所服刑或被告不符合此項之規定,又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公平合理之原則,並兼顧公共利益和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不得逾執行,目的之必限度為從。
(四)懇請貴署鈞長,准予聲請人之保管金額「已扣除部分退回」,並只扣受刑人在監所之勞作金,始為特法,或酌留在監基本生活需要金額6,000元為基本等語。
二、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強制執行法對於維持債務人生活客觀上所需者,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而係兼顧人權,認有酌留之必要,即使對於受刑人「維持生活客觀所需」之標準或有差別,此項規範之適用亦無例外,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沒收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就保障受刑人獄中人權之意旨,維持受刑人於監獄生活中最低生活所需之法規目的而言,在此範圍內亦有準用。
又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
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及保管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916 號判決判處「夏志明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確定,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以110 年度執沒字第7號執行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乃於110 年5 月3日以南檢文乙110執沒7字第1109027787號函,指揮當時受刑人所在之執行單位即臺南監獄於新臺幣(下同)131,000 元範圍內,就所保管受刑人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必要之生活費用後,餘款匯送臺南地檢署執行沒收;
嗣臺南監獄依前述指揮命令提撥受刑人保管金3,100元以為執行,並酌留3,173元作為受刑人在監生活必要費用,迄今亦未再提撥受刑人保管款抵償之犯罪所得之執行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確定判決、臺南地檢署110 年5 月3日南檢文乙110執沒7字第1109027787號函、臺南監獄110年10月1日南監總字第11000238890號函各1 份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地檢署110 年度執沒字第7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訛。
是上開判決既已確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據此執行沒收,難認本件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受刑人雖主張其在監之保管金係親友工作所得後,給予受刑人之生活費用,非受刑人所有,不得執行沒收,僅得執行受刑人勞作金始為適法;
又酌留在監基本生活費用應以6,000 元為當云云。
然而,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既係其親屬為供其生活之需所為捐贈,自屬受刑人之財產,當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時資為抵償之標的,受刑人所執前詞,自無可採。
再則,法務部矯正署為因應物價指數變動,於107 年6 月4 日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 號函,就矯正機關收容人購置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藥品、飲食補給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生活需求,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由原本之男性收容人1,000元、女性收容人1,200 元,提高為3,000 元等旨,顯已就受刑人每月生活所需之金額,配合物價指數而為調整。
而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其日常膳宿、物品、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皆由監所提供,無須由受刑人支付費用,如有醫療必要,亦由監所提供必要醫治,且上開臺南地檢署110 年5 月3日南檢文乙110執沒7字第1109027787號函文,已指示臺南監獄應酌留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予以執行,而臺南監獄已酌留3,173元作為受刑人在監生活必要費用,業如前述,應認已足以應付受刑人之日常生活開銷,而受刑人復未能釋明其有何特殊原因或其他醫療需求等因素,有逾3,173 元支出而須再予提高酌留費用至6,000元之必要,堪認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已考量並酌留受刑人日常生活所需金錢,亦難認有何不當,是受刑人主張應提高酌留保管金乙節,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依法執行沒收、追徵,經核並無指揮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受刑人對於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一: 109 年度訴字第916 號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夏志明持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以裁割、黏貼方式偽造刮刮樂彩券上之英文字母、數字及序號後,於民國108 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持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釣蝦趣」刮刮樂彩券1 張(誆稱中獎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以兌獎方式向曾銘淵行使之,並兌得現金1 萬4,000 元及價值2萬5,000 元之刮刮樂彩券。
夏志明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及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刮刮樂彩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夏志明持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以裁割、黏貼方式偽造刮刮樂彩券上之英文字母、數字及序號後,於109 年1 月29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北區武聖路武聖夜市某處,持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超級777 」刮刮樂彩券1 張(誆稱中獎金額7 萬元),以兌獎方式向陳俊良行使之,並兌得價值5 萬5,000 元之刮刮樂彩券。
夏志明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及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之刮刮樂彩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夏志明持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以裁割、黏貼方式偽造刮刮樂彩券上之英文字母、數字及序號後,於109 年3 月18日下午1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彩券行內,持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超級777 」刮刮樂彩券1 張(誆稱中獎金額7 萬元),以兌獎方式向楊莫美珠及楊江圳行使之,並兌得價值5 萬6,000 元之刮刮樂彩券。
夏志明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及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伍萬陸仟元之刮刮樂彩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夏志明持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以裁割、黏貼方式偽造刮刮樂彩券上之英文字母、數字及序號後,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臺南原佃郵局前,持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五路財神」刮刮樂彩券1 張(誆稱中獎金額5 萬元),以兌獎方式向謝合利行使之,並兌得現金1 萬3,500 元及價值2 萬6,500 元之刮刮樂彩券,因其中1 張彩券中獎1,500 元,故謝合利再給付夏志明1,500 元。
夏志明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及如附表二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刮刮樂彩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扣案物 109 年度訴字第916 號 編號 物品種類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1 「釣蝦趣」刮刮樂彩券 1 張 夏志明 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2 「超級777」刮刮樂彩券 1 張 3 「超級777」刮刮樂彩券 1 張 4 「五路財神」刮刮樂彩券 1 張 5 現金(新臺幣) 2 萬1,720 元(扣除犯罪所得2 萬7,500 元及中獎金額1,500元後) 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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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筆刀 1 支 17 白膠 1 罐 18 木刀 1 支 19 MY 灰黑色鴨舌帽 1 頂 不予宣告沒收。
20 MARVEL 白色鴨舌帽 1 頂 21 hang ten牌長袖上衣(深藍色) 1 件 22 STATE POLO 牌斜包 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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