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13,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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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ENGDAO WITTHAYA(威他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毛重零點壹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沒收毒品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一個(毛重0.125公克),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件附於67號毒偵緝卷第18 頁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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