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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龎永全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龎永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龎永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以法矯署教字第一一00一四一四二一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一0年八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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