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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耀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其中如附表編號1、11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10、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是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侵害法益種類、各罪犯行時間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至15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至10、1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陳耀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5日 110年1月23日 110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7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701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4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13號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2至10)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保字第19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8日 110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2至10)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保字第19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2至10)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保字第19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9日 110年1月28日 110年1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2至10)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保字第195號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1至15)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保字第195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21日 110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110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9、4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1至15)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保字第195號
編 號 16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3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4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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