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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5679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即受刑人陳金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金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0年09月09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附卷可參(詳110年度聲字第1602號本院卷),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金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8年5月31日 108年6月26日 108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89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60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2162號 108年度簡字第2490號 108年度簡字第2859號 判決日期 108/08/14 108/09/25 108/10/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2162號 108年度簡字第2490號 108年度簡字第28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02 108/10/14 108/11/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33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920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69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34號 (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各2次 有期徒刑3年7月 各42次 犯罪日期 108年4月8日 108年4月20日 108年3月12日至 108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14、15050號、109年度偵字第19445號、110年度偵字第1782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14、15050號、109年度偵字第19445號、110年度偵字第17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281號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109年度訴字第1281號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判決日期 110/07/15 110/07/1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281號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109年度訴字第1281號 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10 110/08/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9號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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