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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一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一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一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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