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1698,2021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0 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 年11月1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