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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洪秀蘋
受 刑 人 李如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執字第3871號、110年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洪秀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陳洪秀蘋因被告李如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檢察官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一份等附卷可資,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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