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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陳明霖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營偵字第102號),貴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23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異議人不服。
上開案件與109年度營毒偵字第129號分別都是109年4月及5月之犯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生效施行,為何本件109年4月6日和5月15日之犯行,都在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卻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舊法,異議人難以接受。
請貴院就上開2件裁定撤銷原判決有期徒刑,或與109年度毒聲字第331號合併裁處,改以適用新法。
希望給異議人最有利之判決,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是受刑人僅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始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此與選擇適用之法律均屬法院之職權,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無涉。
異議人主張應將本院裁定撤銷,或與109年度毒聲字第331號合併裁處,改以適用新法,請求給異議人最有利之判決云云,顯與上開聲明異議之要件未合。
則異議人異議之事項,核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範「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即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情形,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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