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56,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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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家呈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家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家呈前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妨害自由拘役),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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