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86,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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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善良




指定辯護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善良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街○號」。

理 由

一、被告鄭善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已於110年1月18日進行準備程序,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與檢察官之意見後,審酌上開羈押原因現雖仍存在,惟被告已坦承犯行,並表示對於證人之證詞均無意見,同意作為證據。

則本案藉由提交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並限制被告住居於一定處所,應足以擔保原羈押所欲保全之目的,可替代羈押之手段。

爰衡量被告本案情節、所涉罪名之法定刑度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街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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