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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金益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金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並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執行案件(105年執更字第864號;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案號: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15號),於民國104年7月2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1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8月15日,有受刑人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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