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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毒偵字第91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慧如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慧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諭知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羈押3 月。
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本院並同意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1年2月8日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午字第5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之限制,當無逃亡之疑慮,從而,本院原諭知羈押之原因應歸消滅,故本案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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