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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安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79、16781、16797、16798、21850號),被告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欄關於「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之記載應刪除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備註欄關於「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之記載,參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16797號偵查卷第225頁)已將「(含sim卡)」之記載更正為「(無sim卡)」,是原裁定附表備註欄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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