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訴,596,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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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靜娟



選任辯護人 蘇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細故與丙○○生有紛爭,竟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晚間1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先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後(業經撤回傷害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要求丙○○同意每月交付被告甲○○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其女結婚前,並在109年7月23日24時前交付10萬元,並在載有前揭內容之切結書上簽名,丙○○因畏懼若不從將再遭被告甲○○毆打,因而在切結書上簽名,惟嗣後因丙○○並未依約給付金錢而不遂。

嗣因丙○○不甘受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丙○○與證人即當場目擊之告訴人父親魏明義2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並有附件所示切結書影本及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毆打告訴人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當時簽立附件所示切結書是在談妨害性自主案,有關女兒遭告訴人性侵害所產生的相關損害賠償,沒有強迫告訴人簽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78號、第298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均證稱:被告小女兒於本件案發一年前時常找伊散步,彼此有過肢體接觸,約在109年7月初,被告即舅媽一直私訊伊,罵伊對被告的小女兒性侵,伊回答被告,只有摸、抱、親被告的小女兒,沒有性侵,被告就一直私訊要伊承認性侵,所以才會在109年7月15日晚間10時許由伊的父母打電話叫伊過去被告住處解釋,伊進到被告住處就立刻下跪,當時有伊的父母及姑婆乙○○在場目睹等語(警卷第8頁),且有附表所示被告與代號「哈士奇」(即告訴人)之網路通訊軟體對話(偵卷第25至32頁)、被告承認其未違反被告小女兒意願對被告小女兒猥褻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910號起訴書、110年度偵續字第59號追加起訴書(本院卷第85至91頁)附卷可憑;

故告訴人於上開時地前往被告住處之目的,係為與被告洽談與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相關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堪予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固證稱:伊於上開時地先遭被告毆打,因為怕繼續被打,所以就在附件所示切結書上簽名,即一週內賠償10萬元,之後每個月賠償2萬元,直到被告小女兒結婚為止等語(警卷第8頁,偵卷第13至17頁),及證人即告訴人父親魏明義固證稱:伊於案發時有在場見聞,被告說告訴人不簽附件切結書的話就繼續打等語(偵卷第16頁),並有附件所示切結書(警卷第5頁)、告訴人之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0頁)為證。

然告訴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甲○○有無說你不簽的話會怎樣?」,其結證稱「她(被告)沒有說」等語(偵卷第15頁),故被告究竟有無以言詞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簽立附件切結書,已有可疑。

㈢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有毆打告訴人(本院卷第53頁)。

然告訴人及其父親魏明義均稱:告訴人遭毆打時,在場的告訴人父母、告訴人姑婆乙○○均「無」人阻止等語(警卷第8、13頁),且告訴人經本院訊問,其稱「(當時你父母都在場為何還簽切結書?)因為我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想說只能簽名。」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是什麼意思?)就是被甲○○對我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當時簽這份切結書的意思是也想要跟被告和解?)是想要和解,但是覺得有點沒有辦法接受這個條件。」

、「(當時你父母親有無阻止你在這份切結書上簽名?)他們沒有阻止也沒有同意,因為他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沒有參與。」

(本院卷第51頁)、「(這份切結書上日是109年7月15日就是這個日期簽名的嗎?)是。」

、「(你何時去對被告提出傷害及恐嚇取財告訴?)大概距離簽切結書後大概隔一個多月左右。

因為當時覺得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想要再調解,後來我收到妨害性自主案傳票,我才去對被告提告傷害、恐嚇取財告訴。」

等語(本院卷第52頁);

參以附表所示被告與告訴人對話紀錄,代號「哈士奇」即告訴人稱「那要怎樣你們才願意原諒我」、「我知道我錯,也不應該」、「可以我們好好談談嗎」、「是,對不起,我不該摸她抱她」。

則以被告係告訴人之舅媽,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即不斷央求被告原諒其有關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被告於上開時地前往被告住處之目的,又係為與被告洽談與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相關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且告訴人遭被告毆打及嗣後簽立附件切結書時,在場見聞之告訴人父母及親戚均無人阻止,故告訴人當時係急於與被告和解,方自願簽立附件切結書等情,可能性甚高。

況果若告訴人係遭被告以言詞或傷害之方式恐嚇方簽立附件切結書,其大可於案發當日立即偕同當時在場雙親一同報案,何以竟延至案發後近一個月其接到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傳票始報警處理,益徵告訴人係不想履行附件切結書之和解條件,為取得和被告就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談判籌碼,方對被告提出恐嚇取財告訴,故被告有無恐嚇取財之犯意,實有疑義。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被告與代號「哈士奇」(即告訴人丙○○)之網路通訊軟體對話(偵卷第25至32頁)
哈士奇:為什麼要這樣逼我!我真的沒跟她做啊! 為什麼我說我沒跟她做妳怎麼都不相信? 不然要怎樣妳才會相信我沒跟她發生關係? 我摸她抱她這件事我都很怕讓人知了道,我哪敢跟她做啊! 甲○○:不承認就別說了 等警察上門吧! 哈士奇:就親吻還有抱她和摸她,但是我沒有強迫她 她都是說好我才做的 甲○○:什麼叫沒強迫 哈士奇:我問她,她說好 甲○○:什麼叫說好才做 甲○○:再不承認法院見 哈士奇:都是只有摸還有親跟抱這樣,而且我都是有問她,她同意我才做的,我說的點到為止就是只有到這樣,沒有再繼續下去,她說不要我也沒有強迫,我沒有做出任何強迫或威脅的事,更早之前也都是這樣而已 甲○○:帶她看遍醫生她才說出這劇大的壓力,明知不可為為何還要這樣,你精蟲衝腦就要付出代價 甲○○:什麼叫只有這樣?只有這樣就可以抓你進去關 哈士奇:那要怎樣妳們才願意原諒我?我都是有過問她才摸她的,我也沒有任何威脅或是強迫,我真的不知會這樣 甲○○:你的以為也太天真,今天既然讓我這當媽的知道我就一定會替她討個公道,你的所做所為天理難容,我只想讓顏家所有人知道讓她們來評審你 甲○○:看你要如何自容 哈士奇:可是我也沒有強迫或是威脅她啊,能給我一個機會嗎? 哈士奇:我知道我錯,也不應該 甲○○:交給警察 交給她爸處理 交給顏家所有人審議 法院見 你想選哪一個? 哈士奇:可以我們好好談談嗎?我知道這是我的錯,我也再反省 甲○○:你到底再想啥,這種事是可以發生的?做完還要xx不可對任何人說。
你到底有幾條懶可以讓人割 哈士奇:是,對不起,我不該摸她抱她,我知道錯… 甲○○:要不然是怎樣今天換做顏xx的話你敢? 哈士奇:是不該發生的… 哈士奇:以前跟xx常常黏在一起,結果我鬼迷心竅問了她,結果就摸了 哈士奇:不是因為她頭腦不好怎樣的才這樣 哈士奇:是我不對 一開始我就不該問不該做,今天不管她有沒有同意都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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